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六十六、

六十六、 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