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五十九、

五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