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五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五十八、 五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五十七、 目录 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