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六十、

六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