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