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