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二十四、 目录 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