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十三、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