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