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九、

九、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