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八、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