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十、

十、 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