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2026年) 七、
七、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或者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一)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
“(二)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因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
“(一)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
“(二)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因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