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2026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