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2026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规章规定其不得从事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