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2026年) 九、

九、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股票、债券”修改为“证券”。

第四项修改为:“(四)冒用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六项修改为:“(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或者采用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