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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 (二)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 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 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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