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