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二、

二、 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项修改为:“(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