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