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五、 五、 第二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