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三、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