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二十八、

二十八、 第四章第四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