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八、

八、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