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九、

九、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