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七、

七、 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