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第二十条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