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