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 三十、 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