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八、

二十八、 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