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十四、

十四、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