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三、

十三、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