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五、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