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四、 四、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