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三十六、 目录 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