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将第一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