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十、 目录 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