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