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二、

三十二、 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判决书应当写明:”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