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二、 二、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