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三、

三、 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