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一、

一、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