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十九、 十九、 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十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