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十九、 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十九、 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