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十九、 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