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二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二十、 二十、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