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十八、

十八、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