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十五、

十五、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