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十一、

十一、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