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 十二、 十二、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十一、 目录 十三、